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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派出所副所长通话时扬言要杀分局领导被拘!
法律知识咨询学习平台
2024年09月26日 13:00
孙某、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
公安行政管理
治安管理(治安)
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某,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姜勇智,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旺,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法制科科员。
一审判决认定:
2015年8月31日,孙某向110打电话告知其将进京上访,并要求110向哈尔滨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反馈。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以下简称道里分局)所属通江街派出所副所长刘某于当日13时37分许在群力民生尚都联系孙某,称分局领导要与其见面为其解决提出的问题,但孙某在与刘某副所长的通话中扬言要杀接见他的分局领导,严重威胁了他人的人身安全。
9月1日,
道里分局
作出哈里公(通江)行罚决字[2015]1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对孙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
。
孙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确认道里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赔偿经济损失共计l00万元
及追究涉及本案违反宪法、行政处罚法的执法者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一)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规定
,道里分局对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道里分局提交的
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电话录音能够相互印证
,能够证明孙某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存在,其对孙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称,2015年8月31日,向哈尔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告请假,进京维权。当日13点27分通江街派出所副所长刘某向上诉人了解情况,上诉人简述了要请假进京维权的情况。15时30分,刘某又一次打电话欺骗上诉人说分局领导要找其谈话,并盗录私人通话记录作为犯罪证据,指责上诉人扬言杀人,被上诉人用此假证据非法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阻止其进京维权。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道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无效,追究执法者法律责任,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道里分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道里分局所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孙某在与道里分局工作人员通话中扬言要杀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据此,道里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孙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扬
审判员 那革
审判员 仲治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转自:水母真探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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